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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海海關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高橋港區的決定,對杭州朝日化成氨綸有限公司的不實行政處罰(上海對外)交換關羽違規[2019] 028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外港關羽違規[2019] 0283黨:杭州朝日化成氨綸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M18-5-7法人代表:陳軍海關編碼:3301240075黨委托上海吉宇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海關申報一批日本一般貿易貨物,其中第一批貨物為減速機,申報產品編號為848340900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為8%,進口增值稅稅率為16%,申報價格為CIF11512385日元,進口申報號碼為222520191000019858。經過調查,實際申報的第一項數量為20,應分為商品編號850152000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10%,進口價值 - 廣告ded稅率為16%,貨物價值為899,765.02元。經批準,納稅人民幣16,359.36元。上述事實構成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上述行為包括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標識文件,海關貨物檢驗記錄,海關稅務驗證證書,海關調查記錄,當事人書面陳述和情況說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86(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15(4)條以下行政處罰:該部門被罰款人民幣13,000元。當事人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接受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執行。自申請之日起60日內,自本判決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在到期日未繳納罰款,可以每日處以罰款3%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的,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海關可以依法扣除被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消;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00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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